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及其名下财产,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01
被执行人信息
02
执行依据
(2016)川1324民初2421号
03
执行标的
人民币1709150元及利息
04
悬赏金额
除本院已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外,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权通隐匿、转移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使该案债权得以全部或者部分实现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照执行该线索实际到位金额的20%(含税费)予以奖励。两人及以上提供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其他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线索的单位及个人或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的情形。
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05
悬赏期限
自公告之日起至标的全部执行完毕为止。
06
举报方式
电话:0817-7256879、0817-7287373
联系人:范法官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相关情况予以保密。
仪陇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