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仪陇法院向一名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故意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发出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妨害民事诉讼正常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法院决定对其罚款10000元。
这是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后,仪陇法院适用该规定向虚假陈述当事人开出的首张“罚单”。
陈某某诉周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仪陇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在原告陈某某主张借给被告周某某、刘某某一笔40万元的借款时,陈某某提交了借条、《周某某、刘某某借款明细》以及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的通话录音资料,欲证明40万元借款是由案外人刘某诚代为转账支付给被告刘某某的事实。
在第一次庭审中,被告刘某某陈述未收到经刘某诚经手支付的40万元人民币,称《周某某、刘某某借款明细》中记载的“另有40万元人民币,系通过刘某诚经手支付”的内容不是事实。
在第二次庭审中,原告陈某某申请案外人刘某诚出庭作证,在法庭向被告刘某某明确告知做虚假陈述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被告刘某某依然坚称未收到该笔40万元的借款。
后经法庭查明,被告刘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67xxxxxxxxxx6782)的账号于2014年7月10日收到案外人刘某诚汇款存入的4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刘某某在该院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故意做虚假陈述,在法庭向其告知作虚假陈述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依然未如实向法庭陈述相关案件事实,其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仪陇法院依法作出对被告刘某某处罚款10000元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