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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法院当庭宣判一起团伙婚骗案,18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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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11-19 11:38:58 打印 字号: | |

11月16日至11月18日,仪陇县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借相亲实施诈骗案件。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等18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四年五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蒋某某等18人,以相亲为由,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张某某作案23起,涉案金额101460元;被告人黄某某作案24起,涉案金额103880元;被告人蒋某某作案19起,涉案金额82580元;其余被告人作案1起到14起不等,涉案金额8500元至81000元不等。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蒋某某等18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或较大。该18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为期三天的庭审,合议庭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及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本案事实已全部查清。

审理查明: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蒋某某等18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介绍相亲为由,三五人组合在一起,分别扮演参加相亲的单身女性和其亲属、介绍人等,骗取刘某某、吴某某等47人钱财。该18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张某某等6人诈骗数额巨大,冯某某等12人诈骗数额较大。本案各被告人系合伙共同作案,在共同犯罪中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相互紧密配合实施犯罪行为,彼此的行为密不可分,不宜划分主从犯。

仪陇法院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结合各被告人各自参与作案的犯罪金额、次数、犯罪情节以及前科、认罪认罚、退赃表现、预缴罚金等情况,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三、被告人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四、被告人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到三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00元到5000元不等。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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