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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纠纷遇疫情  法官竭力促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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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7-07 15:49:18 打印 字号: | |

近日,仪陇县人民法院切实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成功调结一起房屋租赁遭遇疫情引发的合同纠纷。

  原告饶某、涂某与被告彭某因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至仪陇县法院,承办法官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原为饶某之子、涂某之夫饶某某所有,饶某某去世后该房登记在二人名下,饶某某生前委托他人将该房屋租赁给彭某经营使用,租期三年,彭某将该房进行了装修,并将经营的门窗样板安装在该房内。彭某称该房存在墙壁渗水等质量问题,导致房屋内的装修以及样板等严重损坏,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未向原告交纳租金,诉讼中,被告彭某反诉,要求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本案租赁期间遭遇疫情,承办法官为了彻底平息纷争,主动进行现场勘察,查明事实真相:案涉房屋确实存在渗水等问题,被告虽然租赁了房屋用于经营,但该门面房在很长时间并没有开门营业。承办法官找到了调解的契机,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之精神,明晰双方当事人过错与责任:其一,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四川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营业用房均处于停业状态,原告应本着人文关怀对被告的房租予以减免;且案涉营业房存在渗水等问题,客观上也给被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其二,虽然被告受疫情影响,但欠租将近一年,被告长时间未经营也没有与原告解除合同或主张赔偿;而且即使原告的房屋存在部分问题,但被告在进行经营装修时未做好相关防护措施,对自己的损失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双方当时人在认识到各自履行合同的瑕疵之后,愉快地接受了法官提出的“双方解除租赁合同,被告应付租金,抵偿被告装修损失,立即腾退房屋”的调解方案。

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而且还阻断了后续可能涉及的房屋质量以及被告损失的鉴定等问题,同时达到了双方均满意的效果。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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